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根据《通用仓库等级》(gb/t21072)和《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以下分别简称《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评定办法》),就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具体事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用仓库等级的评定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由具有法人资质的企业自愿申请评定。
第二章 评定对象与评定标准
第三条 通用仓库等级的评定以具有仓储经营资质、相对独立的库区为对象,包括:
1、仓储服务企业、仓储地产企业所属库区;
2、具有仓储业务的物流企业所属库区;
3、具有对外经营资质的生产、流通企业的所属库区。
同一企业的不同库区分别评定等级。
原则上不对同一库区多栋仓库中的特定仓库进行单独评定,但在下列条件下,可以对“库区中的单体仓库”进行等级评定:
1、库区仓库总面积不低于10万米2;
2、库区中的高等级仓库(立体仓库)面积不低于1万米2;
3、“库区”与“库区中的单体仓库”同时申报。。
第四条 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标准按《通用仓库等级》国标执行,评定内容分为基础指标和评定指标。
(一)基础指标:指必须符合或拥有《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规定的硬件设施或条件,否则应降低评定等级。仓储地产企业所属库区基础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三a《仓储地产型库区基础指标标准》,其他企业所属库区基础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一《基础指标标准》。
(二)评定指标:指依据《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规定的管理要求进行评分,依据最终得分确定是否符合相应等级要求。仓储地产企业所属库区评定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三b《仓储地产型库区评定指标标准》,其他企业所属库区评定指标的项目与评定标准,见附表二《评定指标标准》。
第三章 评审人员
第五条 根据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各地区性评定机构应聘请不少于5名评审员,其中各地区性评定机构的人员不少于2名。评审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大学以上学历;
2、从事仓储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工作经历;
3、从事过企业管理制度制定或现场审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员采取自愿申请或地区性评定机构推荐的办法报名,填写评审员登记表,经地区性评定机构审核后,报全国评定办。
评审员须参加由全国评定办组织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全国评定办颁发评审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评审员的职责是在地区性评定机构的组织下,进行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现场评审工作,编写、提交评审报告。
第八条 评审员在进行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的现场评审工作时,须遵守下列工作规范:
1、与参评库区及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
2、严格遵守《通用仓库等级》国标和《评定办法》、本细则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仓库等级标准;
3、维护参评企业的合法权益,未经参评企业的允许,不得擅自泄露参评企业确认的商业秘密;
4、严格自律,在开展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中,不向参评企业提出评审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不以任何方式接受参评企业给予的回扣、礼品、住宿安排或其他好处;
5、维护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工作的信誉,不得以中国仓储协会、地方行业组织或全国、地区性评定机构的名义从事任何与通用仓库等级评定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第九条 对违反上述规范要求,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地方性评定机构或全国评定办查证属实,可分别提出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其评审员资格,必要时,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与参评库区及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未声明回避;
2、不遵守《通用仓库等级》国标和《评定办法》、本细则的规定,采取故意造假等方式修改仓库等级标准;
3、未经评定机构或参评企业的允许,泄露参评企业的参评信息或参评企业确认的商业秘密;
4、接受参评企业给予的回扣、礼品或其他好处;
5、接受参评企业付费的住宿安排;
6、向参评企业提出评审工作以外的任何要求;
7、以中国仓储协会、地方行业组织或全国、地区性评定机构的名义,开展与通用仓库等级评定无关的工作或活动。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条 参评企业应认真对照《通用仓库等级》国标,按照标准中各项基础指标的规定条件,申报相应的仓库等级。
第十一条 参评企业除应以参评库区为单位填写、提交《通用仓库等级评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可从中国仓储协会网站上下载)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库区分布清单、参评库区的简介及平面图;
3、仓库房产证(复印件)及装卸、搬运设施清单;
4、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简介;
5、参评库区管理层名单(包含所任职务及学历);
6、参评库区一线操作人员执证情况表;
7、参评库区管理制度清单
8、通过iso9000质量认证的企业,需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报表》及材料一式两份报地区性评定机构,由地区性评定机构转报全国评定办一份;企业所在地尚无评定机构的,两份材料均报送全国评定办。
第十三条 受理初审
全国评定办在进行受理初审时,重点审核申报企业资质及申报等级是否符合对应的基础指标:
1、符合《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要求的,分别向申报企业及企业所在地的评定机构发出受理通知;
2、对不符合《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资质要求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并说明原因;
3、对申报等级不符合相应基础指标的,建议申报企业降低等级,重新申报;
4、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企业补齐材料。
第十四条 地区性评定机构根据全国评定办的受理通知,组成由三名评审员组成的评审组(其中:一至三星级仓库的评审组组长由地区性评定机构指定,四星级以上仓库的评审组组长由全国评定办指派),并提示参加评审的人员,如与参评库区及企业有组织、经济关系时,须声明并主动回避;同时将评审组成员的姓名通知参评企业,参评企业对评审人员有异议的,可向评审机构说明情况,提出更换评审人员的书面要求。
第十五条 现场评审
(一)现场评审程序
1、听取企业情况介绍;
2、进行资料、现场评审,分别填写评审表;
3、评审表汇总,编写评审报告,提出评审初步意见。
(二)现场评审的内容与方式
1、评审基础指标是否符合《通用仓库等级》的规定;
2、对评定指标进行现场打分;
3、评审以集体查验、分别填写评审表方式进行;评审内容包括:核对相关资料、档案、记录,现场查看,就库区布局、库区道路、代表性的单体仓库、主要装卸机械及实际作业状况等进行拍照等。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应向参评企业通报评审初步意见,对经现场评审,达不到《通用仓库等级》国标规定的,应向参评企业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并听取参评企业的说明;对参评企业的质疑,评审人员应给予认真解答。
第十七条 参评企业如对评审初步意见有较大疑义,除可向评审人员提出质疑外,还可向地区性评定机构或全国评定办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地区性评定机构对评审报告及现场照片进行审核后,一并将《评审员现场评审表》、《评审报告》及照片电子文档报全国评定办审定。
第十九条 全国评定办审定合格的结果,统一在中国仓储协会官方网站上进行1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全国评定办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时,可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检;对审定中发现的疑点,可直接派员组织再审。
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与原评审结果不一致的,以抽检或再审的结果为准、并公示。
如果发现评审员弄虚作假,由全国评定办收回评审员证书、并在网站上公告;如果发现地区性评定机构授意或直接参与弄虚作假,由全国评定办取消其授权资格、并在网站上公告。
第二十条 公示期间没有疑义的,评定结果生效,由全国评定办统一公布、并发放统一制作的通用仓库等级标牌。
第二十一条 公示期间提出的疑义,由负责评审的地区性评定机构负责解答与核实,并报全国评定办备案;对重大疑义,全国评定办可直接进行协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仓库等级评定后,参评企业因设施改造,其仓库设施条件有重大改善的,可以提出仓库晋级申请,晋级评审按前述程序办理。
仓库等级评定后,仓库的硬件设施没有发生变化,但仓库的运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仓储作业与服务质量下降、引起客户重大投诉的,由原评定机构组织复审;企业拒绝复审的,由全国评定办收回已颁发的等级标牌,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告。
对因城市改造或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参评企业原有库区撤消或不符合相应仓库等级的要求,参评企业应向负责评审的评定机构提出申请,由全国评定办在网上予以公告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予明确的相关事宜,按《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全国评定办。
全国通用仓库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6/13 阅读数:4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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